本文内容: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基本解釋:[arbitration] 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仲裁委員會詳細解釋: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李大釗 《新紀元》:“雖然也曾組織過什麽平和會議,什麽仲裁裁判,但在那裏邊,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 劉少奇 《關於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但是,為著爭取群眾鬥爭的勝利,對於國民黨的‘調解’與‘仲裁’,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 範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約》之後, 拿破侖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仲裁者’。”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仲裁 arbitration,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